(2016)川1826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林申请执行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王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松,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松,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王永辉,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陈林申请执行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松、王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松、王永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兴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兴支行的银行存款在35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