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清(算)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钜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实、肖云萍、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钜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实,肖云萍,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清(算)字第13号申请人:深圳市枫桦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深圳市枫桦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深圳市枫桦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16年5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破4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深圳市枫桦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深圳市枫桦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法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枫桦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二、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深圳市枫桦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曹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