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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与叶家伟、叶文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叶家伟,叶文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2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叶小媚。委托代理人王允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叶家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公民身份号码:×××2311。被告叶文裕,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318。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诉被告叶家伟、叶文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丽娟独任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