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X诉曾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897号原告黄X,女,汉族,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易石林,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段亮魁,岳阳市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以双方自行解决矛盾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