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素坤与翟敏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坤,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坤,女,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翟敏,女,汉族,住新蔡县(公安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刘素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素坤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2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