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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素坤与翟敏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坤,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坤,女,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翟敏,女,汉族,住新蔡县(公安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刘素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素坤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2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