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罗志君、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罗志君,韩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4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连,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慧敏,公司职员。被告:罗志君,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增城市,通讯地址: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619。被告:韩芳,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增城市,通讯地址: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8965。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罗志君、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广毅人民陪审员 沈光普人民陪审员 温有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嫣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