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5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783号之一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晖。委托代理人陈雪彬,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日,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李英,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李英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陶丽梅人民陪审员 夏 琪人民陪审员 周卫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安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