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94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6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91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宣某,女,1967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徐某与王某甲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