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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高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高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高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设定抵押的资产已被本院查封,现在正在评估、拍卖中,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期间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进程可以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兴审判员 王亚民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