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一涛与余慧、蔡帮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涛,余慧,蔡帮华,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1790号原告:吴一涛。委托代理人:朱徐明,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慧。被告:蔡帮华。被告: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负责人:蔡帮华。原告吴一涛与被告余慧、蔡帮华、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余慧偿还借款21万元及按月息二���计付2016年1月22日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蔡帮华、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慧、蔡帮华、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2日,被告余慧就其余欠原告借款债务21万元,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付清,若逾期则按二分月息计息至款清。被告蔡帮华、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也在该还款协议上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签名盖章等等。此后,三被告到期未付。原告故而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慧偿还原告吴一涛借款21万元及按月息二分计付2016年1月22日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蔡帮华、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被告余慧负担(被告蔡帮华、安吉帮华机制砂石材料厂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