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2016年6月2日,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6月29日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为由,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王瑞军代理审判员  姜新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