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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行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国平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行终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海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潮,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平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行初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查,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规土局)于2016年3月1日作出闵规土信(2016)第109号《告知书》。张国平不服闵行规土局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规土局受理了该复议申请。现张国平以房屋被盗拆等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闵行规��局作出的《告知书》;判令闵行规土局向张国平告知“张国平户的沪集宅(上陈)字第芦胜-430号《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以张国平在起诉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张国平的起诉。张国平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张国平在起诉前已经向市规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规土局亦已依法受理,上诉人于复议期间就同一行为诉至法院。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佐莲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