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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白艳申请执行李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艳,李晓春,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白艳,女,汉族,职工,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李晓春,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李晓春妻子。白艳与李晓春、刘玉梅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分期履行,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启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