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小伟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67号罪犯张小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4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核认为罪犯张小伟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