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与被告闫秀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闫秀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44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雪枫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61806-2。负责人司圣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传立,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闫秀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与被告闫秀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闫秀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康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