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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姚修雅、李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辉,姚修雅,李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辉,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姚修雅,女,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建,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永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修雅、李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柘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姚修雅、李国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修雅、李国建于2016年3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姚修雅、李国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