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崔成与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成,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崔成,居民。委托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芬,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3组常德。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董事长。被执行高启典,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柏子园***号,公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崔成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启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已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常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刘应典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业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