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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程小三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全水,程小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289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全水。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勋,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小三。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全水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全水委托代理人张杰,被上诉人程小三委托代理人梁素敏、郭书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应查明双方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宅基纠纷调解协议》是否真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享有同样继承权利;被上诉人程小三在其民事起诉状中,只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告程占军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被上诉人程小三只是在原审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时,有要求原审第三人程全水和原审被告程占军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后,法院在没有给其它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没有针对程全水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侵责任,应属于剥夺了其相关诉讼权利。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洪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巧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