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乔维钧、牛冬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乔维钧,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牛冬升,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乔维钧在清水县永清镇经典庄园小区门口遇到被告人牛冬升后,提议晚上去被害人祁某某家经营的昕雨商行盗窃,牛冬升同意。19时许,二被告人待祁某某家人离开昕雨商行后准备实施盗窃。被告人乔维钧负责望风,牛冬升进入昕雨商行后院查看后返回,因怕被人认出来,被告人乔维钧从家拿出警用作训服、黑色棒球帽对牛冬升进行伪装,后牛冬升从昕雨商行后院的卫生间窗户爬进昕雨商行内,盗窃存放在昕雨商行卧室床角被子下的15400元现金及商铺货架上的六包售价23元的玉溪香烟,后从卫生间窗户爬出与乔维钧逃离现场,二人将盗窃的财物平分后各自回家。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共实施盗窃一起,涉案数额15538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有前科,但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将所盗窃财物全数归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认罪伏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乔维钧在清水县永清镇经典庄园小区门口遇到被告人牛冬升后,提议晚上去被害人祁某某家经营的昕雨商行盗窃,牛冬升表示同意。于是二人在昕雨商行附近的巷道等到大约19时许,待祁某某家人离开昕雨商行后,乔维钧负责望风,牛冬升进入昕雨商行后院查看后返回,因怕被人认出,被告人乔维钧从家里拿出警用作训服、黑色棒球帽对牛冬升进行伪装。之后,被告人牛冬升从昕雨商行后院的卫生间窗户爬进昕雨商行内,盗窃存放在昕雨商行卧室床角被子下的15400元现金及商铺货架上的六包售价23元的玉溪香烟,后从卫生间窗户爬出与乔维钧逃离现场,二人将盗窃的财物平分后各自回家。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共实施盗窃一起,涉案数额15538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②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其当庭供述一致。③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的归案过程。④清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供述的犯罪金额与被害人失窃数额不符,但被害人祁某某无法证实其2015年10月5日至10月7日的消费情况、玉溪牌香烟自从2015年5月9日起,每包零售价为23元、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的事实。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牛冬升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的事实。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9)城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乔维钧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事实。⑦领条,证实被害人祁某某在清水县刑警大队领取被盗款项15400元的事实。⑧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家商行内现金和香烟被盗的事实。3.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的供述和辩解,均证实实施盗窃时间、地点及所盗财物情况,与其当庭供述一致。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未表示异议,且来源合法,证与供之间能相互印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作为对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共同盗窃作案一起,涉案金额15538元,数额较大。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所盗财物全数归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乔维钧、牛冬升均有前科,但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将所盗窃财物全数归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维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牛冬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晓云审 判 员 张玉梅人民陪审员 祁建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银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