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1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秦文明与被执行人孙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明,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秦文明,女,54岁。被执行人孙忠,男,41岁。本院在执行秦文明与孙忠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