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2民初1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琼与崔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崔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2民初103号之三原告杨琼,女,生于1968年7月15日,现住四川省理县。被告崔照军,男,生于1972年3月21日,现住四川省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与被告崔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琼以被告崔照军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杨琼负担。审 判 长 常 惠审 判 员 龚建龙人民陪审员 杨崇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