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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杰与姚兴娟、陈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姚兴娟,陈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023号原告李杰,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姚兴娟,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陈兴文,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姚兴娟、陈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兴娟、陈兴文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李杰以其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要求冻结被告姚兴娟、陈兴文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马丽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811执保983号申请人李杰,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11198411020034,住本区王母阁路86号王母阁小区综合8号楼6单元212号。被申请人姚兴娟,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11197706042025,住本区廿里铺街道办事处梁营村。被申请人陈兴文,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11196210262011,住本区廿里铺街道办事处梁营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杰诉被申请人姚兴娟、陈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兴娟、陈兴文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李杰以其位于越河辖区八铺北小区综合楼11户(济宁市房权证越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702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杰位于越河辖区八铺北小区综合楼11户(济宁市房权证越字第××号)的房屋一处。二、冻结被申请人姚兴娟、陈兴文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田鹏学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