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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安执字第98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淑娟与徐俊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娟,徐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安执字第98009-1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娟。被执行人徐俊杰。申请执行人赵淑娟与被执行人徐俊杰货款纠纷一案,保定市中院(2002)保民终字第5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1998年6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俊杰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俊杰235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