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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7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利丰雅高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文思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丰雅高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博文思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272号原告利丰雅高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福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博文思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4层0537。法定代表人彭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利丰雅高印刷(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文思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丰雅高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