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张某、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甲,孟某略,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1541号原告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委托代理人陈文聪(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甲,略。被告孟某略。被告张某乙,略。被告张某丙,略。被告张某丁,略。原告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甲、孟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陈文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孟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乡县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4年2月11日被告张某甲与原告下属兴隆信用社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均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告孟某作为被告张某甲的配偶在个人信贷业务面谈记录及借款利率协议上签字,承诺以共同财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按月还息,到期还本。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张某甲发放贷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0日,月利率为9.33333‰。至今贷款已逾期多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甲、孟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余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之日止),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告承担。被告张某甲、孟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甲与被告孟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1日被告张某甲与原告下属兴隆信用社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作为联合保证小组成员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联保小组成员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孟某作为被告张某甲的配偶在面谈记录及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张某甲发放贷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0日,月利率为9.33333‰。现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99499.79元,借款利息偿还至2015年11���2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的身份信息、户口薄复印件,借款借据、担保人配偶面谈记录、联保协议借款利率协议、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各一份,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无异,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后,被告孟某以借款人配偶的身份签字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属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均系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被告张某甲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张某甲逾期未还款,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下欠借款本金199499.79元,本院应予认定。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5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甲下欠借款本息,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甲、孟某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甲、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金乡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499.79元及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5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张某甲、孟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孙连士人民陪审员 邓艳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