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民特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浙江哈林工贸有限公司、何连芬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哈林工贸有限公司,何连芬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0392号申请人:浙江哈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伟翔,系执行董事。申请人:何连芬。申请人浙江哈林工贸有限公司与何连芬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经武义县泉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金红亮(何连芬之夫)因工伤死亡所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金额以武义县社保局赔偿标准为准,赔付款项直接汇入何连芬指定的账户(农合行,623091079941675045);二、浙江哈林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何连芬230800元,其中200000元已于2016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30800元于金红亮火化后付清;三、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前结清金红亮未付工资;四、本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何连芬放弃主张其他费用或责任,否则应退还补助款230800元,并支付违约金4616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