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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耿×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于××,威海海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941号原告耿×。委托代理人张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现住址不详。被告于××,现住址不详。被告威海海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李子耩村。法定代表人: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国建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九日书 记 员  刘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