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耿×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于××,威海海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941号原告耿×。委托代理人张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现住址不详。被告于××,现住址不详。被告威海海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李子耩村。法定代表人: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住址不详,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国建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九日书 记 员 刘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