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99号原告张某甲,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武国杰,华阴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原告张某甲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陕05民终419号民事裁定,撤销(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重新审理张某甲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