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何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瑛,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瑛,女,1970年6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嵩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何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应当再审。1.一、二审法院酌定国投公司按基本工资赔偿何瑛的工资损失,明显违背当事人之间关于月工资标准的约定。2.一、二审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合理推导出其判决结论,其判决缺乏裁判逻辑,违反法律适用规则。3.一、二审判决在确定民事责任时,于法无据地减轻国投公司本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侵害了何瑛的合法权益,明显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综上,何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何瑛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何瑛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张 雅 政审判员 X 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凡书记员高思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