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依拉借款合同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泽天,苏依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9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忠善,系该联社理事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右旗巴丹吉林镇。被执行人方泽天,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9月18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教师,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执行人苏依拉,男,蒙古族,出生于1972年9月24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教师,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内2922执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苏依拉在中国工商银行阿右旗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中国工商银行阿右旗支行要从被执行人苏依拉工资账户中先扣除贷款,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依拉在中国工商银行阿右旗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