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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凯与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男,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长勇,教师。被执行人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法定代表人向文波,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