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凯与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男,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长勇,教师。被执行人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法定代表人向文波,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牧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