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谢应林与刘英明、桂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林,刘英明,桂满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74号原告:谢应林,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刘英明,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桂满花,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林诉被告刘英明、桂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应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应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谢应林负担。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频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