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谢应林与刘英明、桂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林,刘英明,桂满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74号原告:谢应林,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刘英明,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桂满花,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林诉被告刘英明、桂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应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应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谢应林负担。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频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