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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颖、薛建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颖,薛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薛建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薛建富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501.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