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琚益民与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278号原告琚益民与被告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琚益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琚美华欠申请执行人琚益民借款本金685000元及利息246600元(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应当承担诉讼费663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琚美华与丈夫陆永昌共有的位于奉化市状元坊路70号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成交,本案经参与分配受偿诉讼费6639元、欠款57444.1元、执行费117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琚益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