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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君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君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288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之万,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张君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君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