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樊孝均与宣汉县樊哙乡青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宣汉县某某乡某某煤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宣汉县某某乡某某煤矿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宣汉县某某乡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宣汉县某某乡某某煤矿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宣汉县某某乡某某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丕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