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贺磊申请执行四川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磊,四川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贺磊。被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云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将四川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申请人贺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牟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