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民初116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之子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之女魏某甲于201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在建立婚约关系时,原告通过媒人张万宝向被告给付彩礼6万元。2016年3月3日魏某甲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2016年4月12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调解魏某甲与张某某自愿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某通过媒人张万宝只给付了被告52000元的彩礼,被告返还原告600元,剩余的51400元均用于张某某与魏某某婚后购置家具及共同生活,现没钱返还彩礼。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民事调解书一份,拟证明双方子女离婚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故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案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媒人张万宝的调查笔录1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之子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之女魏某甲于201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其子缔结婚姻关系给付被告彩礼60000元,给付彩礼时被告返还600元,实际给付彩礼为59400元。2016年4月12日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调解魏某甲与张某某自愿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为其子缔结婚姻关系,按当地习俗给付了被告魏某某彩礼。双方子女的婚姻关系已通过法院调解解除,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魏某某返还彩礼,应酌情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2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80元,被告魏某某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