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光,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光,男,住南关区。被执行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王殿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晓光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晓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