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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再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庆坤与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庆坤,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李淑侠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再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庆坤。委托代理人:刘传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传远。委托代理人:杨清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负责人:王道海。委托代理人黄伟。委托代理人杨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淑侠。再审申请人刘庆坤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李淑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徐商申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遗漏原审原告刘庆坤关于停止执行行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