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再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庆坤与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庆坤,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李淑侠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再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庆坤。委托代理人:刘传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传远。委托代理人:杨清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负责人:王道海。委托代理人黄伟。委托代理人杨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淑侠。再审申请人刘庆坤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李淑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徐商申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遗漏原审原告刘庆坤关于停止执行行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