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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白少林与魏尚军、郭红霞、魏祥宇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林,魏尚军,郭红霞,魏祥宇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998号原告白少林,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胡丽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尚军,男,出生年月日、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郭红霞,女,出生年月日、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魏祥宇,男,出生年月日、民族及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受理原告白少林与被告魏尚军、郭红霞、魏祥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述缴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冰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