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郝某,男,1992年2月1日出生,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卡路村**号。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745.04元,执结0元,未执10745.04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