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黎南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黎南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553号原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400002370。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大为、周李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南庆,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315。原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南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909元,由原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