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821号原告邓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闫孝桂,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邓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