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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821号原告邓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闫孝桂,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邓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