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安置农场与郭克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安置农场,朴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置农场。法定代理人:李海军。委托代理人:王世英。被执行人:朴松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安置农场与被执行人郭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公告告知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前返还住房北侧其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外的土地,并清除其占用土地上的所有物品。现被执行人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铲除地上附着物树苗,并将占用的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