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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洪喜与付开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喜,付开余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2615号原告贾洪喜。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明章,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开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洪喜与被告付开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2016年6月29日,原告贾洪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洪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嵇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