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洪喜与付开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喜,付开余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2615号原告贾洪喜。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明章,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开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洪喜与被告付开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2016年6月29日,原告贾洪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洪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嵇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