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朱世贤,徐宽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贤,徐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世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宽,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徐宽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6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朱世贤诉请的房屋无产权部分价值,因无证据证实系合法审批建造,非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朱世贤的起诉。朱世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世贤上诉称,在法院所有的执行案件中,涉及至被执行房产无证部分均应给予评估,原审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遗漏对上诉人房产无证部分的评估,引发本案;现行的法律及地方行政法规已经确认房产附加的无证部分具有相应的价值,《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对房屋无证部分的作出了具体补偿标准,上诉人要求获得补偿的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原审法院因郭庆山与朱世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对朱世贤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13号00单元1层12号房屋进行拍卖,被上诉人徐宽以1213900.00元竞买成功,经原审法院确认执行过户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经法院拍卖执行取得房屋所有权认为存在侵犯行为,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因被上诉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通过原审法院拍卖执行所得,上诉人无权向被上诉人主张侵权赔偿,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其房屋部分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对原审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监督。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