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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3938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华某。现被羁押于常州监狱。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被告华某于2014年5月31日涉嫌诈骗被刑拘,对原告身心及家庭、孩子成长等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个人财产由个人所有,个人债务个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华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能接受。自被告出事后,原告作为丈夫,没有关心过被告的境况。目前被告正在努力改造、争取减刑。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个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婚初双方感情一般。现原告认为因被告涉嫌诈骗犯罪被羁押,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等,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华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2014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4)武刑初字第180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称:因被告触犯刑律受到处罚,影响到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等。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的忠诚负责的态度,夫妻之间宜相互体谅、理解宽容。彼此给对方以机会,宽容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考虑到目前被告被羁押的实情,原告不妨基于夫妻之间的容忍扶助情份,用沟通去化解误会、用宽容去冰释前嫌,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等;且原、被告双方也应考虑到给子女的教育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等因素考量后,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