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南)民顺钢模租赁站与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南)民顺钢模租赁站,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89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南)民顺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杨军民,系租赁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楚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玉根,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南)民顺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南)民顺钢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南)民顺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8元,已减半收取8194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南)民顺钢模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路继荣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