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993号原告: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昂峰,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岛市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秋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东之荣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云 来源:百度搜索“”